原告郑敏杰诉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泊众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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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案件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358号
原告郑敏杰。
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向阳。
委托代理人徐超然。
被告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德菁。
被告深圳市泊众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龙水。
本院受理原告郑敏杰诉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泊众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1案后,原告郑敏杰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敏杰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3条、第1百4十5第1款、第1百5十4第1款(5)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敏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喻 湜
人民陪审员  李3凤
人民陪审员  张 琦

 

2〇14年十2月9日
书 记 员  王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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