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与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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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案件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437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林,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代理人倪津,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10栋厂房1楼A111室。 法定代表人戴尚其,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恩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许,男,公司职工,住湖南省。
审理经过
原告李林与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求
原告李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20171002的《开发合作协议》;2、被告向原告全额返还开发合作服务费5000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房屋租赁、办公家具购置、差旅路途等合理开支15000元;4、被告向原告赔偿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就合作游戏平台开发、推广、运营事宜,原告李林与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l0日签署《开发合作协议》,约定开发合作服务费总额95000元,原告李林首期支付50000元,待游戏平台达到上线标准后、上线试运营后分别支付第二期、第三期款项;平台收入按比例分成;另外,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签约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游戏正式上线交付工作,交付严重滞后原告李林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等一切合理费用和支出。签约后,原告李林积极履约,支付首期服务费50000元,同时租赁场地、购买设备,额外支出费用数万元,往返长沙多次,积极筹备平台运营事宜;但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游戏平台设计过程中组织效率低下、技术不达标,在原告李林以电话、微信等形式,催促、反馈数十次后,游戏平台至今无法按标准交付。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李林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赔偿,但被告一直推诿、拖延,原告无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答辩
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2017年11月10日原告李林与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编号:合作20171002《开发合作协议》(含《项目设计书》),依其内容,主要为由原告李林提出资金和辅助,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手机游戏软件APP,即永州棋牌,版本包括安卓和苹果系统两种;软件开发完成、游戏平台上线后,双方就用户的充值按约分成。双方实际合作开发的亦是该手机游戏软件。由于移动电话系小型的计算机,具有高速发送和接收数字数据的功能,属于网络计算机,只是它的处理能力与台式机的标准处理能力相比有限。而手机游戏开发也是通过特定的计算机程序语言编写而来。因此,从合同属性看,上述合同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本案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设立长沙知识产权法庭的批复,长沙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发生在湖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长沙知识产权法庭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故本案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管辖权,应依法移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本案移送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张玲
裁定日期
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周晓敏书记员赵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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