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敏杰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泊众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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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案件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358号
原告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4街4号院内1号楼303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向阳。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理工科技大厦1206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鸣飞。
被告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19号60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孔德菁。
被告深圳市泊众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1道009号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园3号楼塔楼21楼A3室,组织机构打码*****。
法定代表人陈龙水。
本院受理原告郑敏杰诉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泊众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1案后,原告郑敏杰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敏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3条、第1百4十5第1款、第1百5十4第1款(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敏杰撤回对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喻 湜
人民陪审员  李3凤
人民陪审员  张 琦

 

2〇14年9月十1日
书 记 员  王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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