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子健与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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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案件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104民初1054号

原告向子健,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代理人魏得丰,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尚其,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磊,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子健与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1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子健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得丰、被告长沙市袋娱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子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2017年8月30日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合作*****”的《合作协议》;2、被告全额退还原告交付的“游戏产品平台合作服务费”46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履行《合作协议》而赞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99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为获得“邵阳乐”游戏产品的市场推广和运营权,于2017年8月30日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在《合作协议》签订当天支付30%的“游戏产品平台合作服务费”共计46500元,被告在原告提供当地棋牌游戏规则“45天内完成游戏上线工作”。原告如期如数支付了“游戏平台合作服务费”,在2017年9月5日以《功能需求书》形式向被告提供了邵阳棋牌“剥皮”和邵阳麻将的规则、算分,并应被告要求于2017年9月7日花钱从邵阳延请1个精通邵阳棋牌游戏规则的人到被告处讲解和示范邵阳棋牌游戏。根据《合作协议》和《功能需求书》约定,被告应在2017年10月19日前按原告提供的邵阳棋牌游戏规则完成邵阳棋牌游戏“剥皮”和邵阳麻将的上线工作,被告却在2017年10月30日才向原告提供只有1款“剥皮”游戏而且漏洞百出的测试版。原告3番5次要求被告对测试版进行修改,11月9日被告给原告发了第2个测试版,但仍然无法解决好游戏算分等关键问题,根本无法上线。被告迟延交付游戏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时,原告所在的洞口县及其周边县市仅有邵阳棋牌游戏平台3到4家。到2017年11月份,已达到十56家。由于被告游戏产品的迟延交付致使原告的邵阳游戏迟迟无法上线,痛失游戏平台的市场推广和运营时机,即使被告现在能为原告提供合格的游戏产品也早已失去推广和运营的价值,唯有解除《合作协议》才能弥补和最大限度减少原告的损失。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后,即租赁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和招聘人员着手开展进行游戏平台的市场推广工作,因被告游戏产品迟迟无法提供,原告所有的准备工作都付之东流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9900元。原告在被告无法及时交付游戏产品后,即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付的“游戏产品平台合作服务赞”,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却拒绝退还“游戏产品平台合作服务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只得选择聘请律师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从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作为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是双方配合履行。游戏的版本在不断的修改,因为不断修改而加入需要的功能和设计。当被告公司依原告所说不断修改游戏产品时,有两次联系原告前来交付,但原告1直拖延。因此,本案并非被告单方违约,而系原告未履行其相应义务,迟延接受,导致合同没有继续履行。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合作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1、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收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证明,均与原始载体、原件相符,能相互印证,证明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及合同履行中双方沟通的情况,予以采信;工资表、《租赁合同》《家具销售单》《收据》说明,均不足以证明与本案的关联,及被告事前知晓的情形,故不予采信;《诉讼代理委托合同》《收据》,因收据非为正式发票,故其仅证明原告委托的情况,不足以证明实际支付的事实,关于该款项被告应否承担,在本院认为中进行阐述。2、被告提交的《项目设计书》,因未提交原件,且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故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0日,原告向子健与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编号:合作*****的《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获得“逗加棋牌网络休闲游戏”(APP手机客户端)产品邵阳乐的市场推广和运营,原告支付被告游戏平台合作费155000元,协议签署当天原告支付总额的30%即46500元,被告提供原告内测版本后,原告3个工作日内支付20%即31000元,APP安卓和ios上架后3个工作日内原告支付50%即77500元。不论是本协议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合作服务费,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履行期间或期满后前,除不可抗力之外,原告以其他任何理由单方要求中止、终止本合同,原告已支付的游戏产品平台管理费概不退还。协议还约定被告有义务根据游戏产品推广需要,为该地区开发当地规则的棋牌游戏。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当地棋牌游戏的规则、算分,应在45日内完成游戏上线工作。原告于3个工作日内没有反馈被告测试信息,被告有权视为通过。另,该协议格式由被告提供。协议签订当天,原告支付了46500元,被告开具了收据。随后,原告告知被告邵阳纸牌等的规则、算分,但被告1直未向原告交付计算正确的测试版本,也未完成上线工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向子健与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间的合同作关系成立。其中,双方关于无论原告是何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其已交付的款项不予退还的相关条款,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且排除了因被告过错违约导致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该条款无效。被告在原告按约支付前期款项后,未按约履行交付游戏版本,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且双方已无继续合作的合意,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故对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合同,被告返还其支付的款项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69900元,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且未举证证明被告在签约前即已知晓相应情形必然发生,故不予支持。原告诉请主张被告支付的律师费,亦未提交有效的正式发票,也非必然发生的费用,亦不予支持。被告抗辩原告未履行相应协助义务,但未举证证明,故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十3条、第6十条、第9十4条、第9十七条、第1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十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向子健与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的协议编号:合作*****《合作协议》;
2、限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向子健46500元;
3、驳回原告向子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百5十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向子健负担783元,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1元(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1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南桥

 

2〇18年4月2十5日
书记员  赵 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十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6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9十4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1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1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1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百零七条当事人1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6十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2百5十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9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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