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向钟荣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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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案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辖终80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龙,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钟荣,女,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探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长沙中电软件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戴镇江。 原审被告:戴镇江,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龙、向钟荣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金探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戴镇江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9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求
陈龙、向钟荣上诉称,原审法院仅依据湖南金探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所列的事实和理由认定涉案合同性质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是错误的。原审法院未履行通知陈龙、向钟荣的义务,陈龙、向钟荣未就涉案合同性质进行任何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也未就湖南金探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认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982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陈龙、向钟荣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可知,陈龙、向钟荣系依据其与湖南金探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定制协议》、《项目设计书》提起本案诉讼,该《定制协议》、《项目设计书》中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由陈龙、向钟荣支付定制款,由湖南金探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定制开发友众·安华精品棋牌游戏产品的服务。而手机游戏开发是通过特定的计算机程序语言编写而来,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有关规定,长沙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发生在湖南省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长沙知识产权法庭由本院设立,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上诉人陈龙、向钟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坤 审判员罗希 审判员谢岚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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