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向钟荣等与湖南金探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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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案件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982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龙,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向钟荣,女,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武华,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探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长沙中电软件园****厂房**,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8EDP2A。 法定代表人:戴镇江。 被告:戴镇江,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向钟荣诉被告湖南金探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探号公司)、戴镇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南金探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认为,本案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设立长沙知识产权法庭的批复》的规定,应移送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依据与被告金探号公司签订的《定制协议》、《项目设计书》、《关于友众.安化精品棋牌的补充协议》、《关于安化精品棋牌需求补充协议》诉请:1确认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或合同已于2019年6月19日解除;2、被告金探号公司向原告返还17.54万元定制款及支付违约金3.508万元;3、被告戴镇江对第2项诉请款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定制协议》、《项目设计书》及其他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由原告陈龙支付定制款,被告湖南金探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定制开发友众·安华精品棋牌游戏产品的服务。手机游戏开发是通过特定的计算机程序语言编写而来,因此,从合同属性看,上述合同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本案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设立长沙知识产权法庭的批复,长沙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发生在湖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长沙知识产权法庭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故本案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湖南金探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依法移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被告湖南金探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桂香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罗敏 书记员周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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