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网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壹柒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熊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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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案件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266号

原告深圳市网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慧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洪春,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壹柒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才万,广东深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熊状。
委托代理人游才万,广东深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网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壹柒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柒游公司)、熊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喻湜与人民陪审员李3凤、刘劼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洪春、胡明,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游才万、被告壹柒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1月31日注册成立。是1家专门从事棋牌游戏等计算机网络游戏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的软件公司,品牌和产品在业内享有知名度,客户遍及全国,已超过500家。原告于2006年2月5日,将游戏作品中的平台框架--“网狐游戏家园软件V6.0.1.0”平台申请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在后期多年运营期间,不断升级改进版本,扩充游戏品种,并不断向市场发布供客户购买使用,形成1系列软件著作权。其中,于2011年1月,原告将网狐游戏家园V6.0.1.0升级更新为V6.6.0.3,并加入版本号申请了“网狐棋牌游戏系统V6.6.0.3”和“网狐休闲平台”的著作权登记,以及基于平台框架全新开发的网狐斗地主、牛牛、5子棋、中国象棋、港式5张、诈金花等游戏软件产品。被告熊状于2009年12月21日受原告聘用,从事市场商务1职,主要负责原告对外业务销售拓展和客户关系维护工作,能接触并获得原告的软件产品、代码、客户信息与市场开发策略,掌握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原告为此采取了尽可能的保护措施,与被告熊状先后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协议》,其中均约定:被告熊状在原告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以后1年内,不得自营和为他人经营与原告相同、相似的竞争业务,不得怂恿、诱导原告员工离职等内容。但是被告熊状在获得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后,且在在职期间,于2013年5月9日注册成立被告壹柒游公司,直接利用其从原告获得的商业秘密,将原告的软件产品改头换面予以销售,从事与原告相竞争的业务。随后,被告熊状于2013年5月14日从原告处离职,利用被告壹柒游公司专门从事对原告侵权的业务,进行商业宣传和出售,获取非法利益,并致使原告的权利和可获得的市场利益蒙受巨大损失。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委托公证机关对有关的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固定和保全。上述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并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侵害,消除侵权后果、停止销售并立即销毁全部侵权软件;2、被告壹柒游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0元,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开支(即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2600元、购买侵权软件产品费用人民币100000元),合计人民币732600元。被告熊状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壹柒游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元,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开支(即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2600元、购买侵权软件产品费用人民币100000元),合计人民币*****元。被告熊状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原告的上述申请已经准许。
被告壹柒游公司辩称,1、被告壹柒游公司的棋牌游戏平台V1.0是由被告壹柒游公司独立研发而成,并在2013年8月5日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壹柒游公司依法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被告壹柒游公司研发的棋牌游戏平台不是单个游戏,而原告提交的著作权证书多数为单个游戏,与被告壹柒游公司研发的游戏平台性质不同。只有原告提交的*****号登记证书是棋牌游戏系统,系与被告壹柒游公司的软件相似,但其登记时间在2013年12月5日,在被告壹柒游公司登记之后,若两款软件相似,也是原告侵犯被告壹柒游公司的权利;2、被告壹柒游公司的游戏界面与原告的游戏界面不1致,原告游戏界面与腾讯游戏界面相同,且游戏界面只是游戏处理过程及操作方法,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的规定,原告以被告壹柒游公司的游戏界面可能与原告游戏界面1致主张被告壹柒游公司侵权是无依据的;3、被告壹柒游公司的游戏平台取得软件登记证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若原告要证明被告壹柒游公司侵权,应提交其在国家版权局备案的在先登记的源程序及文档等软件鉴别材料,与被告壹柒游公司的游戏软件进行源代码比对,原告现在没有提供其在国家版权局备案的源程序及文档,不能证明被告壹柒游公司侵权;4、原告提供了与其他单位的销售合同,但并没有提供收款、付款凭证、发票,不具有真实性,不能证明原告以销售的方式公开发表过;5、被告壹柒游公司即使构成侵权,原告也未提供被告壹柒游公司获利及原告损失的证据,原告也不是知名企业,其要求被告壹柒游公司承担的损失及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熊状辩称,1、被告熊状在原告公司上班时做销售,并且只是售前工作,只负责签订合同,不负责送货,不搞开发,根本无法接触到原告的技术资料;2、被告壹柒游公司是在被告熊状从原告处离职后成立的,原告也没有在被告熊状离职后支付竞业限制费用,原告要求被告熊状承担连带责任无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05年1月3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为人民币1000万元,登记的1般经营项目为系统集成、网络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不含限制项目)、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服务业务,凭粤B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6年12月8日)。
网狐棋牌游戏系统V6.6.0.3及单品游戏港式5张、德州扑克、斗地主、新牛牛、2人牛牛、诈金花、百人牛牛、新百家乐的安装包,安装包名称分别为“Plaza”、“HKFiveCardNew”、“DZShowHand”、“Land”、“OxNew”、“OxEx”、“ZaJinHua”、“OxBattle”、“BaccaratNew”,上述安装包均标有“网狐棋牌(6603)平台”的字样。安装“Plaza”过程显示“现在将安装网狐棋牌(6603)平台”,安装完毕后,弹出用户登录界面,依次点击该界面下方的“网站首页”、“新手指南”、“服务条款”按钮,均跳转到原告的官方网站“foxuc.net”。
被告壹柒游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登记的1般经营项目为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网页设计及技术维护、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被告熊状是被告壹柒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出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
2009年12月21日,被告熊状进入原告工作。同日,原告与被告熊状签订了1份《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协议》,对被告熊状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被告熊状的保密义务。在被告熊状转正后,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与被告熊状签订了1份《深圳市网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员工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11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熊状再次签订了1份《深圳市网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员工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亦为1年。2012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熊状签订了1份《员工聘用合同书》,约定原告聘用被告熊状从事售前工作,合同期从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
2007年2月5日,原告取得了国家版权局软著登字第06830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7SR02314,登记的软件名称为网狐棋牌游戏家园软件[简称:网狐游戏家园软件]V6.0.1.0,著作权人为原告,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2月6日。2013年12月5日,原告取得了国家版权局软著登字第*****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13SR139137,登记的软件名称为网狐棋牌游戏系统[简称:网狐棋牌]V6.6.0.3,著作权人为原告,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开发完成日期为2010年8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1月1日。2012年11月1日,原告取得了国家版权局软著登字第*****号和第*****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分别为2012SR103397和2012SR103402,登记的软件名称分别为网狐宿迁掼蛋网络游戏软件[简称:网狐宿迁掼蛋]V6.6.0.3和网狐4国军旗网络游戏软件[简称:网狐4国军旗]V6.6.0.3,著作权人均为原告,权利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均全部权利,开发完成日期均为2012年6月15日,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6月20日。2012年11月1日,原告还取得了国家版权局软著登字第*****号和第*****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名称分别为网狐中国象棋网络游戏软件[简称:网狐中国象棋]V6.6.0.3和网狐斗地主网络游戏软件[简称:网狐斗地主]V6.6.0.3,著作权人均为原告,权利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均全部权利,开发完成日期均为2012年5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分别为2012年5月15日和2012年5月10日。
2009年9月2日,原告与案外人南京欣网视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案外人南京欣网视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订购“网狐游戏平台”软件产品及相关服务,合同的标的物为网狐游戏平台软件产品,详细内容如下:“1、游戏平台:服务端的全部程序源代码、游戏大厅全部源代码以及组件代码、客户端的网络组件代码不包括核心源代码。2、游戏代码:淮安掼蛋和宿迁掼蛋。3、设计文档:与软件平台相关的设计文档,包括组件代码清单等。”双方在该合同中还对合同金额、交货地点、时间及方式、产品验收、费用支付、品质保证、相关服务、责任与权利、违约责任、软件版权和著作权、保密条款、争议解决及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分别于2009年9月2日和2009年10月21日分别向案外人天津市雷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两份《广东省深圳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发票总金额为人民币81000元,项目1栏均为软件服务费。
2012年3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天津市雷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软件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案外人天津市雷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订购“网狐游戏平台”软件产品及相关服务,合同的标的物为网狐棋牌游戏家园软件V6.0.1.0,详细内容如下:“1、游戏平台:网狐6603棋牌游戏平台服务端的程序源代码,不包括内核引擎,客户端的网络组件代码,界面换肤功能程序代码。2、游戏代码:欢乐斗地主、诈金花、4人牛牛、德州扑克、28杠、刨幺、深海捕鱼(不提供源代码)、天津麻将、象棋、斗地主、5子棋,以及修改游戏港式5张,和新开发游戏大牌9,但不包括游戏引擎代码。3、身份证必填项,验证身份证号码,手机电话选填项,聊天字眼屏蔽(按2011年最新词库),游戏币名字修改为雷豆,港式5张增加换牌功能。4、涉及文档:与软件平台相关的涉及文档,包括组建代码清单等。”双方在该合同中还对合同金额、交货地点、时间及方式、产品验收、费用支付、品质保证、相关服务、责任与权利、违约责任、软件版权和著作权、保密条款、争议解决及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至3月21日分别向案外人天津市雷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14份《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总金额为人民币152100元(含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1栏均为“网狐游戏家园软件V6.0.1.0”。
2014年3月26日,经原告申请,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进行了网页保全公证,并于2014年4月1日出具了(2014)深证字第43667号《公证书》。(2014)深证字第43667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显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易招萍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的计算机上操作进入网址http://www.eiiou.cn/index.html,并对该网站内容进行了浏览。经查,在www.eiiou.cn网站网页的下端标有“深圳市壹柒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粤ICP备*****号-1”的字样,该网站内容为关于棋牌游戏的介绍及宣传。
2014年4月22日,案外人深圳市丰可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壹柒游公司签订了1份《软件产品开发服务合同》,约定案外人深圳市丰可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订购被告壹柒游公司的“壹柒游游戏平台”,双方约定的合同标的物壹柒游游戏平台软件产品详细内容如下包括1、游戏平台:壹柒游棋牌游戏平台服务端的程序源代码,不包括内核引擎,客户端的网络组件代码,界面换肤功能程序代码;2、游戏代码:宿迁掼蛋、港式5张、德州扑克、斗地主、4人牛牛、2人牛牛、炸金花、百人牛牛、庄闲平、5子棋、围棋、中国象棋、4国军旗,但不包括游戏引擎代码。双方约定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交货方式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以及光盘刻录的方式同时交至案外人深圳市丰可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费用由被告壹柒游公司承担,被告壹柒游公司授权发送代码的邮箱为*****@qq.com,案外人深圳市丰可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授权接受代码邮箱为*****@qq.com,接收代码光盘的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A座1楼,收件人为谭俊。双方还对产品验收、费用支付、品质保证、相关服务、责任与权利、违约责任、软件版权和著作权、保密条款、争议解决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4年4月23日,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案外人深圳市丰可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购买被告壹柒游公司的游戏软件产品。2014年4月29日,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案外人深圳市丰可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100000元,案外人深圳市丰可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据》1份,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人民币100000元,该笔款项的用途是购买被告壹柒游公司的游戏软件项目款,同日,案外人深圳市丰可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人民币100000元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壹柒游公司。
2014年5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的公证员丁青松、该处工作人员李曜明及案外人深圳市丰可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易招萍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楼,谭俊签收了由顺丰速运快递员送来的包裹1个,并当场取得《顺丰速运》运单1张、《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两张。谭俊的收件过程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的公证员丁青松及该处工作人员李曜明现场监督。收件行为结束后,确认收到的包裹为DVD光盘1张,公证员丁青松对所收到的物品进行了封存。封存后的物品留存于案外人深圳市丰可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处。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2014年5月15日出具了(2014)深证字第62999号《公证书》。经查看,上述《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两张系发票号为*****号《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的第2联和第3联,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软件销售,单位为套,数量为1,该发票的右下方均加盖有被告壹柒游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经查,原告为(2014)深证字第43667号《公证书》及(2014)深证字第62999号《公证书》的公证支付了公证费共计人民币2600元。另查,2014年3月10日,原告与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签订了1份《委托合同》,约定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洪春律师在原告在其与被告壹柒游公司的案件中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双方约定的律师费的计算为风险代理,但最低收取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在合同签署之日起3天内,原告支付人民币30000元到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的账户。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向原告出具了1份《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发票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1审诉讼代理费。
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其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壹柒游公司出售给案外人深圳市丰可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壹柒游游戏平台”中的游戏平台以及港式5张、德州扑克、斗地主、4人牛牛、2人牛牛、诈金花、百人牛牛、庄闲平等8个单品游戏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中4人牛牛就是原告的单品游戏新牛牛,庄闲平就是原告的单品游戏新百家乐,且原告确认,其在本案中仅主张两被告侵犯了网狐棋牌游戏系统V6.6.0.3及单品游戏港式5张、德州扑克、斗地主、新牛牛、2人牛牛、诈金花、百人牛牛、新百家乐的著作权,不再涉及其他计算机软件。
两被告在庭审中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1、原告方开发过游戏平台以及港式5张、德州扑克、斗地主、新牛牛、2人牛牛、诈金花、百人牛牛、新百家乐等8个单品游戏;2、原告开发上述游戏平台及单品游戏的时间远早于被告壹柒游公司的开发时间;3、被告壹柒游公司出售的上述游戏平台及单品游戏的源代码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相同行数占原告源代码总行数的比例在90%以上,双方的计算机软件具有同1性。
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案外人广州优讯软件开发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0日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标的物为网狐游戏平台软件产品;2、原告与案外人湖南和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0日签订的《软件购买协议》,合同标的物为湖南本土游戏、通用游戏及休闲游戏;3、原告与案外人北京华畅运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4日签订的《软件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标的物为网狐游戏家园软件V6.0.1.0;4、《软件产品销售合同》1份,合同双方为原告和案外人陈海虎,该合同上有案外人陈海虎的签字,但原告未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5、原告与案外人林鑫于2007年7月17日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标的物为网狐游戏平台软件产品;6、原告与案外人常州风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签订的《软件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标的物为网狐游戏家园软件V6.0.1.0;7、原告与案外人张岳于2010年4月8日签订的《软件产品开发服务合同》,合同标的物为网狐游戏平台软件产品;8、原告与案外人徐建于2012年2月22日签订的《软件产品开发服务合同》,合同标的物为网狐游戏平台软件产品;原告提交证据1-8以共同证明原告在网狐棋牌游戏系统申请著作权登记之前就以销售的方式公开发表了该作品,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首先只有销售合同,没有合同双方的收付款凭证,也没有发票,其次,上述证据4没有原告方的签字和盖章,这证明了原告上述证据造假的可能性极大。证据9、光盘1张,是原告制作的被告壹柒游公司销售的软件与原告软件的内容、目录、文件名、安装过程以及使用过程对比的截图,以证明被告壹柒游公司销售的软件产品侵犯了原告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两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证据10、光盘1张,是原告制作的被告壹柒游公司销售的软件源代码与原告软件源代码进行的对比,以证明被告壹柒游公司销售的软件源代码与原告的软件源代码总署相同处站到原告代码总数的97.42%,并且在类似的源代码对比中,被告壹柒游公司销售的软件源代码抄袭原告的软件源代码,对原告的软件源代码错误的地方也是照搬照抄。两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证据11、光盘两张,是原告制作的视频资料,视频内容是录制了原告方计算机屏幕的内容,以证明被告壹柒游公司在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时与原告的磋商过程,被告壹柒游公司称每月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为6-10套。两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两被告共同向本院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1份,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号,登记的软件名称为壹柒游棋牌游戏平台V1.0,著作权人为被告壹柒游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3年7月18日,首次发表日期为未发表,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3SR080552,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原告认为被告壹柒游公司证明其登记的壹柒游棋牌游戏平台V1.0与其卖给原告的游戏软件具有同1性,而且我国现行的计算机软件登记制度仅仅是对软件进行初步审查,原告开发完成涉案软件的时间和首次发表的时间均早于被告壹柒游公司的软件,被告壹柒游公司的该项计算机软件是带有伪装性的抄袭复制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代码;2、光盘1张,是两被告制作的原告游戏平台和其他游戏平台对比相同条目明细,以证明原告的游戏操作界面与国内知名游戏公司相同,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3、光盘1张,是两被告制作的被告壹柒游公司的游戏平台与原告游戏平台操作界面不同条目的明细,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壹柒游公司的游戏平台操作界面不相似,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员工档案登记表、《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协议》、《深圳市网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员工正式劳动合同》两份、《员工聘用合同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份、《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广东省深圳市服务业专用发票》两份、《软件产品购销合同》、《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十4份、(2014)深证字第43667号《公证书》、《软件产品开发服务合同》、《授权委托书》、《收据》、《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客户回单》、《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委托凭条》、(2014)深证字第6299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网狐棋牌游戏系统V6.6.0.3及单品游戏港式5张、德州扑克、斗地主、新牛牛、2人牛牛、诈金花、百人牛牛、新百家乐程序中有原告的署名,且原告对网狐棋牌游戏系统V6.6.0.3进行了登记,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软著登字第*****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系网狐棋牌游戏系统V6.6.0.3及单品游戏港式5张、德州扑克、斗地主、新牛牛、2人牛牛、诈金花、百人牛牛、新百家乐的著作权人。
被告壹柒游公司销售的“壹柒游游戏平台”中的游戏平台以及港式5张、德州扑克、斗地主、4人牛牛、2人牛牛、诈金花、百人牛牛、庄闲平等8个单品游戏的源代码与原告的网狐棋牌游戏系统V6.6.0.3及单品游戏港式5张、德州扑克、斗地主、新牛牛、2人牛牛、诈金花、百人牛牛、新百家乐的源代码相同行数占原告源代码总行数的比例在90%以上,双方的计算机软件具有同1性,但被告壹柒游公司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因此,被告壹柒游公司销售“壹柒游游戏平台”以及港式5张、德州扑克、斗地主、4人牛牛、2人牛牛、诈金花、百人牛牛、庄闲平等8个单品游戏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原告提交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和《软件产品购销合同》显示,原告在出售其计算机软件时,会将游戏平台及单品游戏的源程序代码1同交付给买家,故被告壹柒游公司可以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获得原告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同时,鉴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壹柒游公司使用的“壹柒游游戏平台”中的游戏平台以及港式5张、德州扑克、斗地主、4人牛牛、2人牛牛、诈金花、百人牛牛、庄闲平等8个单品游戏源代码系由被告熊状提供,或者被告熊状存在其他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故原告关于被告熊状与被告壹柒游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熊状停止侵权,对被告壹柒游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壹柒游公司的违法所得数额,对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壹柒游公司侵权程度、侵权范围、侵权行为的情节、涉案的计算机软件的知名度等因素予以确定,酌定为人民币22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壹柒游公司支付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2600元以及购买侵权软件产品的费用人民币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十8条、第4十9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第9条、第2十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壹柒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网狐棋牌游戏系统V6.6.0.3及单品游戏港式5张、德州扑克、斗地主、新牛牛、2人牛牛、诈金花、百人牛牛、新百家乐的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软件;
2、被告深圳市壹柒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网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0元;
3、被告深圳市壹柒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网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2600元以及购买侵权软件产品的费用人民币100000元;
4、驳回原告深圳市网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百5十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60.8元,其中人民币33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壹柒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60.8元由原告深圳市网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喻 湜
人民陪审员  李3凤
人民陪审员  刘 劼

 

2〇15年6月十5日
书 记 员  王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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