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红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兴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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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案件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6387号

 

(2019)粤0305执恢67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红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孝管。

 

被执行人:吴兴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红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兴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兴掌名下财产41513.75元,本院依法受理,原执行案号为(2018)粤0305执6387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我院缴纳款项45242.42元,上述款项在扣除执行费578.64元后已划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津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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