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畅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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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案件
文书正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482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畅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的德思勤城市广场B地块B5栋1619房。 法定代表人:扶瑞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胜,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健,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10栋厂房1楼A111室。 法定代表人:何秀连。 委托代理人:陈恩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敏,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畅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畅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畅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畅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畅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尹辉霞
裁定日期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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