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罗亚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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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案件

关联企业: 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民再611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10栋厂房1楼A111室。 法定代表人:戴尚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罗亚男,男,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耕华,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袋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亚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7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湘民申1791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袋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飞、陈恩德,被申请人罗亚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耕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袋娱公司和罗亚男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袋娱公司投入科研,负责游戏开发,罗亚男提供资金,游戏软件开发完毕后,双方共同推广项目APP,获得收益。从合同约定的内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认定为合伙关系更为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双方《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履行期间或期满前,除不可抗力之外,甲方以其他任何理由单方要求中止、终止本合同,甲方已支付的游戏产品平台管理费概不退还”。罗亚男没有递交证据证明袋娱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袋娱公司也一直积极履约,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认定《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无效错误。因双方为合伙关系,在合作过程中未达到合作目的,各合伙人应对各自的前期投入损失自行承担。特别是游戏开发行业具有前期投入大、存在不确定性等特点,袋娱公司已完成绝大部分开发任务,原判判令由袋娱公司承担罗亚男全部损失确有不当。罗亚男的损失本应自行承担,但袋娱公司再审请求是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7821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罗亚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计1686元,反诉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72元,共计5,958元,由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王琳 审判员曾光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逸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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