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理与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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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案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初611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阳理,男,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晓,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器宇,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10栋厂房1楼A111室。 法定代表人:戴尚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彪,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系长沙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欧阳理诉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欧阳理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欧阳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阳理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周平平审判员孙一中审判员袁胜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义平书记员胡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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