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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案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初611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阳理,男,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晓,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器宇,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10栋厂房1楼A111室。 法定代表人:戴尚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彪,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系长沙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欧阳理诉被告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欧阳理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欧阳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阳理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周平平审判员孙一中审判员袁胜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义平书记员胡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