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傲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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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案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110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傲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文亮,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狐狸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郭同生,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傲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狐狸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济南傲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傲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傲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8元,减半收取计2544元,由原告济南傲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赵雯审判员王言亭人民陪审员薛一冰
裁定日期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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