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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案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1101号
当事人信息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傲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傲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8元,减半收取计2544元,由原告济南傲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赵雯审判员王言亭人民陪审员薛一冰
裁定日期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