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富贵乐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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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案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终3627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智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富贵乐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曲瑛。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智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富贵乐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智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智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涂超群 审判员黄新 代理审判员夏静
裁定日期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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