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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案件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358号
原告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4街4号院内1号楼303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向阳。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理工科技大厦1206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鸣飞。
被告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19号60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孔德菁。
被告深圳市泊众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1道009号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园3号楼塔楼21楼A3室,组织机构打码*****。
法定代表人陈龙水。
本院受理原告郑敏杰诉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泊众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1案后,原告郑敏杰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敏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3条、第1百4十5第1款、第1百5十4第1款(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敏杰撤回对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喻 湜
人民陪审员 李3凤
人民陪审员 张 琦
2〇14年9月十1日
书 记 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