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扬速科技有限公司与邱和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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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案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7384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扬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4号B幢141、2号。组织机构代码:054808208。 法定代表人:欧国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和平,男,195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扬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邱和平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394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扬速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扬速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求
重庆扬速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扬速科技游戏软件销售合同》约定,因本合同产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重庆扬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其住所地现为重庆市渝北区的上诉理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经原审查明,合同中乙方重庆扬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故被上诉人邱和平依约定向重庆扬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扬速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杨兵审判员潘小美代理审判员陈雯雯
裁定日期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侯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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